網絡訂餐必須有實體店 否則最低罰5萬

2017年02月14日08:37  來源:北京晚報
 
原標題:網絡訂餐無實體店最低罰5萬

  提供網絡餐飲服務,必須有實體店鋪並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証。否則,將處最低5萬元罰款。國家食藥監總局近日公布《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要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以及實名登記。

  征求意見稿提出,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証,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証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網上公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包裝好食品,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

  針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征求意見稿提出應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以及實名登記,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在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証等。第三方平台還應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辦網站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達時間以及食品流向,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如果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訂餐,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

  北京食藥監部門相關人員介紹,網絡訂餐平台容易發布的涉假信息主要有三類:一是網絡店鋪的字號與工商登記注冊的不相符﹔二是店內操作間實景照片與實際經營場所不相符,一些經營者從網絡上下載圖片掩蓋自身店內的臟亂差﹔三是店鋪的實際經營場所與登記注冊的場所位置不相符。(記者 楊濱)

(責編:郗若楠、張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