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回應“自煮火鍋”監管: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2017年09月21日15:40  來源:人民網-人民健康網
 
原標題:總局回應“自煮火鍋”監管:應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圖為電商平台上各種“自煮火鍋”產品(網絡截圖)

  人民網北京9月21日電 (記者趙敬菡)今年以來,“方便火鍋”“自煮火鍋”“速食火鍋”產品越來越多,很多消費者也願意嘗試這種新鮮、方便的飲食方式。這種新型食品該如何監管?昨天,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回應表示,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總局: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記者了解到,食藥局總局在對於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自煮火鍋”等組合包裝食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回復函中明確表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二、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企業生產多類別食品的生產許可審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依據產品的產品屬性、工藝特點、生產要求等,按照產品審查細則及相關食品安全標准制定審查方案組織進行。

  三、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按照一企一証的原則,發放一張食品生產許可証。

  成都已發布生產許可審查辦法

  記者留意到,2017年8月23日,成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成都市自熱式方便火鍋生產許可審查方案(試行)》。

  其中明確,生產方便火鍋的企業應具備四項基本條件。一是申証企業應具備生產火鍋底料和至少一種主要配菜包(蔬菜制品或肉制品)的生產加工能力。二是除主要配菜包以外的其他配菜包、蘸料包、食品專用自發熱包、餐具等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生產或按照採購制度外購。三是應設立獨立的組合配裝車間。四是方便火鍋中所含原料及配菜包原則上應是常溫下儲存的產品。

  企業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及《審查方案》相關要求做好生產條件和申請資料的准備后,即可向成都市食藥監局提交資料,申請方便火鍋的食品生產許可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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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自熱式方便火鍋?

  自熱式方便火鍋(以下簡稱方便火鍋)是由火鍋底料包、配菜包(蔬菜制品、肉制品類、蛋制品、澱粉制品)、蘸料包、食品專用自發熱包、餐具等組成。消費者可通過食品專用自發熱包對火鍋底料包、配菜包加熱后進行食用。其食品類別屬於方便食品中其他方便食品,產品品種明細為自熱式方便火鍋。

(責編:趙鵬、張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