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超常規措施有法律依據嗎?最高法給出詳解
1日晚間,央視《焦點訪談》欄目專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探討疫情期間超常規措施法律依據是什麼、哪些行為違法可入罪。
以下是節目訪談全文:
疫情防控是當前最重要的工作,涉及社會上的各個層面,也涉及我們每個人。越是在這樣的緊急關口,就越是要有序有效,就越是要依法防控,這樣才能讓防控更加精准,更加科學,更加有力。在疫情防控過程當中,在特定地區採取像交通管制、封閉聚集場所、隔離感染病人等等這些超常規的措施,法律依據是什麼?非常時期,出現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的行為又該怎麼辦? 讓我們來聽聽法律人士的看法。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國家和各地政府都採取了一些特殊的管理措施來應對疫情。比如國家衛健委每日通報全國疫情﹔國務院發布了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湖北多個城市對進出城市的交通進行限制﹔各地都對高危人群進行嚴格篩查和密切監控,等等。這些措施對控制疫情起到了顯著作用。那麼,這些跟公眾平常感覺不一樣的各項規定,出台的依據是什麼呢?
記者:“現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屬於一個擴散的階段,同時現在正是春運的后半段,人流和物流大范圍開始運轉,是不是要依法採取一些特殊的手段來進行應對?它的依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這樣一個非常時期,需要採取一些非常措施,對這樣一個問題,實際上我們國家多部法律都有相應的規定。比如說《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這樣一些專門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
記者:“就是(疫情)達到一定嚴重級別的時候可以採取這樣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對!這些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地方政府應當切斷傳播途徑,必要時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據此,湖北的武漢等多個城市陸續採取了封閉對外交通、隔離人群的措施。
記者:“我們聽到了很多‘封’字,比如說各地的封路,包括一些地區的封社區、封村庄,您怎麼來看這些‘封’字系列的舉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這樣的一些舉措,從醫學來講都是為了控制傳染源,防止疫情進一步擴散。各地在採取相應措施的時候,應當要根據本地疫情發生的情況,來決定採取相應的一個適度的、必要的防控措施。那麼現在來看,像武漢這個地方是一個疫源地,也就是說現在感染人數最為集中的一個地方,採取一些封閉交通這樣的措施,在我們看來是完全必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它實際上是為了防止疫情的擴散,是為了我們大家的安全,每個人的安全。希望我們的廣大社會公眾能夠多一份理解、支持和配合。”
管制交通道路、限制人員流動,這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很大不便,但這也是防控疫情必須的手段,也是每個公民都應該自覺履行和配合的法律義務。同時,各地政府在採取措施的時候,也要嚴格依法,做到執行有度、合情合理。
記者:“對於中國來說,它地大物博、人口眾多,但是目前面對疫情的時候,可能就會面對一種差異化,在這個時候如果採取一些應急的防控措施,應該注意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應當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個是要注意要嚴格依法,什麼樣的部門,哪一級部門按照什麼樣的程序,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應急措施。如果沒有經過批准就擅自去採取設卡、堵截、堵路、斷路,這樣一些妨害交通的措施,那是違法行為。第二個應當要注意一個比例原則,也就是老百姓講的適度原則。比如要看當地政府是不是已經決定關閉一些餐飲或者酒店這樣一些公共的可能聚集的場所,如果已經決定關閉了,任何人都不能夠接待。如果說沒有完全關閉,只是說他是武漢籍的,那這樣的一個做法,可能就不是很適當。那還要區別這個不同的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報告這個情況,然后再決定下一步的措施。”
記者:“包括對社區的防控,也是面對這個度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各地疫情的嚴重程度不一樣,我這個當地採取什麼樣的防控措施,要跟當地的疫情發展情況相適應,要盡量降低對老百姓生產生活的影響。現在仍然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需要我們把這個困難、問題估計得更加充分一些,哪怕是十防九空,也要始終把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擺在第一位。”
應對疫情要採取一些必要的強制措施,但同時有關部門也要把管控措施考慮周全,把工作做細致。
記者:“依法依規的過程當中,怎麼樣能體現人文關懷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要講究方式方法,比如你要看一看這個被隔離的對象,他家裡面是不是有那些無人照料的、缺乏自理能力的被撫養人,如果有,一定要同時考慮到解決好他們的基本的生活保障問題,不能夠產生次生衍生的災害。在採取相應的應急管理措施的時候,你得要有一個適度,還要考慮到一個善后。比如說湖北省副省長已經提出來要解決在外的武漢人回到武漢的問題。我們也注意到在全國的很多地方也有一些志願組織表示願意為在外面沒有回家的武漢人提供食宿等各方面的幫助。就像大家說的,我們隔離病毒並不隔離愛,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一個舉動。”
要戰勝疫情、取得勝利,政府要措施得力、應對有效。同時,由於在非常時期採取的一些非常之舉,可能與群眾的日常習慣和認識不同,會給群眾的生活帶來不便。這需要每個公民自覺配合、從我做起,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記者:“有些人從疫情嚴重的地方回來之后,如果他不進行自我隔離,他個人的這種行為,是不是涉嫌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他如果不自我隔離,這個是對自己,對整個社會公眾都很不負責任,有可能造成傳染病進一步擴散,這是一個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那應該是屬於違法行為。”
記者:“有一些人發熱發燒,被確定為疑似感染人群之后,他有恐慌心理,他不配合(隔離治療),這是不是涉嫌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已經確診的,或者是疑似病人,他是要接受隔離治療的。如果是密切接觸者,他是要進行隔離觀察,這都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那麼如果有人知道自己是這麼一個情況,仍然到公共場所去,這樣是可能構成一個違法行為的。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我們要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去採取這樣一些措施,既是為了保護自身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也是為了社會公眾的整個健康和安全。不配合的,根據相關的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來協助對這些人,進行強制隔離(治療)、強制觀察、隔離觀察這樣一些措施的。”
這是近日網友拍下的一段視頻。這位公交車上的管理人員提醒一位乘客要戴口罩被乘客辱罵,這種不肯做自我防護的行為在各地也都可以看到。
記者:“我遇見了一些個別人見到一車人都戴口罩,他說他們都戴了,我就不用戴了,因為已經有防護了。其實這種意識都是有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是,當然是有問題的。對自己不負責任也對他人不負責任。”
在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每個公民更應該遵紀守法,整個社會才能有序運行,我們也才能團結力量、共克時艱。而對一些危害公共利益、阻礙抗擊疫情工作的不法行為,則要依法從重處罰。哄抬物價、制售假冒偽劣防護用品,都是要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
記者:“那麼現在個人的防護用品,口罩、手套、醫用消毒、醫用酒精,包括消毒液肯定是緊俏物資,但是我們注意到有一些個別的不法商販或企業,利用這樣的機會哄抬物價,這是非常明確的違法行為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是,這樣的行為不僅嚴重破壞經濟秩序,更是嚴重敗壞道德風尚,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它屬於價格違法行為,那麼我們的價格主管部門完全可以對他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在這個疫情防控期間,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也就是我們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此刻,防控疫情的形勢依然嚴峻。從國家到社會,到我們每個人,都要各盡其責、共同努力,以信念和擔當,共度艱難、守護平安。
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第一位的。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非常之時,要有非常之舉,但這一切都應該在依法的前提下,在情理的范圍內。我們每個人都是防控疫情的參戰者,主力軍。包括你我在內,都要遵紀守法,都要配合一些必要的強制措施,都要有大我,顧大局﹔不慌亂,不添亂。無論我們身在何方、來自何地,隻要勁往一處使,心往一處想,匯聚力量,我們就一定能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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