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為疫情防控捐款物可稅前扣除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眾多愛心人士積極行動捐款捐物。根據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公告,疫情期間符合條件的個人捐贈支出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進行稅前全額扣除。記者昨天獲悉,個人當月未扣完的捐贈額可在后續月份工資中繼續扣除,參與集體捐贈的個人也可憑匯總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進行個稅扣除。
針對個人對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贈,財稅部門規定,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捐贈,以及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都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時,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分類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也可以在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扣除。
對於口罩、防護服等物資捐贈,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其中,市場價格將由公益性社會組織按照捐贈相關制度規定的辦法評估,並經捐贈人確認同意后確定。
捐贈涉及的稅前扣除可延后辦理。如個人1月份發生了一筆符合條件的防疫捐贈支出,可以在3月份發放工資時全額扣除。
如果個人捐贈的金額很大,當月未扣完的捐贈額也可以在下個月工資中繼續扣除。例如黃女士3月份捐贈出1.5萬元,截至3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萬元,那麼黃女士在3月可稅前扣除1萬元捐贈,剩余0.5萬元可在4月發放工資時繼續扣除。
假如公益社會組織未能及時開具捐贈票據,個人可以暫憑捐贈銀行支付憑証享受扣除政策。
當個人參與企業或單位統一組織的捐款時,捐贈票據上隻有企業名字沒有個人名字,此時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進行個稅扣除。
稅務部門也提醒財務人員,在為員工辦理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需要員工提供相關資料。
具體來說,員工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防疫捐贈的,公司需要其員工提供捐贈票據的復印件辦理扣除,其中捐贈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的印章。
對於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捐贈票據的情況,公司可暫以其員工的微信支付記錄、銀行轉賬記錄、捐贈証書等捐贈轉賬記錄的復印件(手機截圖)辦理扣除,同時注意告知其員工需在捐贈的90日內及時補充提供正式的捐贈票據。
針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捐贈的,公司可憑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開具的匯總票據或者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以及員工明細單辦理扣除。(記者 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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